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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公告
时间:2024-04-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深入开展“利剑护蕾”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强化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强化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不得放任适龄未成年人随意离校、辍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沉迷网络、进入酒吧、KTV、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虐待、遗弃或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二、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和严格学校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复学。

学校应当注重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强化防性侵教育。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建立“一人一档”重点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帮教。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止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及时对相关学生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不得放任学生随意欺凌行为,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格执行强制报告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宾馆酒店、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救助管理机构、村(居)委会等机构、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被组织乞讨等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县公安局报案或举报。

对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以及公职人员怠于履行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严格追责问责。

四、依法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入住旅馆“五必须”要求

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要严格落实“五必须”要求:

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五、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六、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参与“偷引带”、走私、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上人员,一律依法严惩不贷。

七、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止文身警示牌。对难于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八、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和管制刀具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九、确保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车辆租赁服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未成年人不得驾驶摩托车、小型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

十、严禁招录未成年人就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烟草专卖局等职能部门将对辖区内酒店、旅馆、KTV、慢摇吧、网吧、烟酒店、文身店等场所及行业开展常态化整治和联合执法。相关行业场所经营者如违反本公告,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人民检察院:0873-3504473

县人民法院:0873-3428101

县司法局:0873-3451668

县教育体育局:3451095

县卫生健康局:3451246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557555

县文化和旅游局:3451139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24268

河口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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