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边民有责任守护边境安全,揭发检举偷渡违法犯罪......。”“境外高薪都是骗人的,不能信,更不能偷渡......。”旁听的边民你一言我一语地说着。
8月4日,河口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河口县人民法院、河口边境管理大队举办“巡回公诉”,将公诉席“搬”到边境一线,把法治宣传点“设”到抵边村寨,为边境群众送上沉浸法治公开课。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因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被给予行政处罚。同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受境外高薪诱惑,再次偷渡出境至越南后转至柬埔寨。2026年2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境外蛇头的安排下,从越南老街以淌水过河的方式偷渡入境。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开展法庭调查,充分举证质证,有效指控证明犯罪,并就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发表公诉意见,精准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人民币。
【普法现场】
庭审结束后,检察干警趁热打铁,就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结合案情,重点讲解了偷越国(边)境等跨境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及严重后果,揭露了“境外高薪”“出国淘金”等常见陷阱背后的法律风险,发放了《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安全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等宣传材料,引导边民敬畏法律,自觉抵制各类跨境违法犯罪诱惑。
【检察官提示】
国境神圣不可侵犯,偷越国(边)境并非发财致富的捷径,请广大群众切莫贪图小利、铤而走险,切勿轻信境外高薪招工、“蛇头”便捷出境等虚假信息。每位公民都应严格遵守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凡是触犯法律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释法】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 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