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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公诉进乡村 办案普法“两手抓”
时间:2024-04-10  作者:吕小梯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化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提升边疆群众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进一步筑牢边境安全防线,202448日,河口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河口县人民法院到南溪镇龙堡村委会老凹厂小组开庭审理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并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组干部和当地群众共计60余人参与了旁听。

基本案情

20235月下旬,被告人赵某某受盘某某(另案处理)邀约运送盘某某和罗某某(另案处理)偷渡出境至越南。双方商议由被告人马某某从文山市运送盘某某、罗某某至被告人赵某某位于河口县南溪镇龙堡村委会老凹厂村的家附近,再由赵某某带领两人行至中越边界后伺机偷渡出境,并支付被告人赵某某600元人民币的运费。202362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摩托车载运盘某某、罗某某至河口县南溪镇龙堡村老凹厂小组与被告人赵某某接头,三人行至南溪边境检查站执勤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河口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某、赵某某的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向河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结合案件事实和边境管控实际充分举证,有效指控犯罪事实,发表了公诉意见,提出了精准量刑建议。河口县人民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庭审中,公诉人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围绕管边控边和打击跨境犯罪的法治需求,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向旁听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深入分析跨境违法犯罪的的危害,并对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的行为所触犯的法律、罪名和刑罚规定、刑事责任等进行普法讲解。

普法宣传

庭审结束后,公诉人化身普法宣传员,既向旁听人员发放《国家安全法》《出入境管理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犯有组织犯罪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禁毒条例》等宣传资料60份,又聚焦第九个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的主题,结合检察机关所办的典型案例,立足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方面开展国家安全知识宣传,面对面向旁听人员讲解国家安全“是什么”“应做什么”“该怎么做”,促推提升边疆群众国家安全观念和边境安全意识。

随后,河口县人民检察院组织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加了庭审观摩评议会。大家围绕公诉人的庭前准备、仪表形象、法律文书、举证质证和辩论能力等情况作点评,既给予了充分肯定,也提出了改进意见,并建议检察机关多开展巡回公诉活动,使普法宣传更接地气、更有质效。

此次巡回公诉,公诉人把案件依法办理过程变成直观生动的普法讲堂,既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严惩跨境犯罪的决心和维护边境国门安全稳定的态度,又让人民群众在家门口零距离获得了法治教育和法律知识,实现了“起诉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社会效果。

检察官提醒

国境神圣不可侵犯,发财致富没有捷径。边民切莫贪图小利,铤而走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进而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一旦构成犯罪,法律将一究到底、决不姑息。每位公民应严格遵守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切勿参与“偷引带”,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检察部:吕小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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