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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检实践 · “三个现场”办案】国门检察在现场 巡回公诉斩偷渡链条
时间:2026-03-20  作者:苏雪青、蒙廷恺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为保持对跨境犯罪高压严打态势,提升边境地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国家安全意识,近日,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到河口县瑶山乡水槽村,出庭支持公诉廖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并组织乡人大代表、村组干部及群众参与旁听。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3日,被告人廖某某在境外组织人员的安排下驾驶汽车在马关县接到唐某某、周某、李某某等偷渡人员,邀约其他人一起将偷渡人员送至马关县仁和镇咪糊水电站。被告人廖某某将偷渡人员徒步带至河口县桥头乡下湾子边境线处被查获。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开展法庭调查、充分举证质证,有效指控犯罪,并就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发表公诉意见,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被告人廖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廖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普法宣传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紧密结合本案及跨境违法犯罪的危害向现场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对妨害国(边)境罪行为触犯的法律、罪名和刑罚规定进行了普法宣讲,深入分析了跨境违法犯罪存在的潜在危险与社会隐患,告诫大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严禁涉及任何跨境违法犯罪,并呼吁大家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涉跨境违法犯罪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官释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第3条规定:事前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通谋,在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境前或入境后,提供接驳、容留、隐匿等帮助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检察官提示:国境神圣不可侵犯,发财致富没有捷径。边民切莫贪图小利,铤而走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进而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一旦构成犯罪,法律将一究到底、决不姑息。每位公民应严格遵守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切勿参与“偷引带”,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次巡回公诉,公诉人把案件依法办理过程变成直观生动的普法课堂,既彰显了国门检察机关依法严惩跨境犯罪的决心和坚决维护边疆安全稳定的态度,又让人民群众在家门口零距离的获得了法治教育和法律知识,实现“起诉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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