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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调研报告
时间:2020-11-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

2018111日至2020630日,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受理重罪案件(不包含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2334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6人,破坏交通设施罪34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55人,抢劫罪1019人),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813人,适用率达38.24%。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案件8件,占适用案件数的100%;检察机关为主适用案件8件,占适用案件数的100%。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12人,占92.31%,辩护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1人,占7.69%。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5人,占38.46%,提出准确刑量刑建议8人,占61.54%,除法院尚未判决的6人外,其余7人法院均采纳量刑建议,采纳率为100%,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做法、经验和成效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抓好统筹谋划

我院牢固树立全局观,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质量效率、减少社会对立面、化解社会矛盾、完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多次召开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专题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问题。通过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工作的正确方向、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不但切实肩负起院党组抓重要工作的主体责任,还构建起“检察长亲自抓、分管副检察长具体抓,派驻纪检监察组跟踪抓”的工作格局,形成抓落实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有序开展。

(二)抓好学习研讨,补强能力短板

我院通过举办检委会专题学习,全院大会集中学习,部门和检察官联席会集中研讨以及参加专题培训等方式,引导全院开展学习讨论。一是使检察人员进一步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强化使命感和责任感;二是使检察人员吃透法律精神,进一步掌握“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标准,不断补强自身存在的能力短板;三是学习借鉴其他试点机关的经验和做法,引导检察人员反思和总结自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群策群力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加强创新实践,提升办案质效

一是全面实行“三集中”、“三简化”的办案和工作模式。我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既实行集中受理、集中起诉、集中出庭的模式,又采用简化文书制作、简化办案步骤、简化庭审程序的方法。通过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有效节省司法办案资源,显著提升办案效率,还有效降低了“案件比”。二是建立“定期通报分析,动态跟踪管理”的工作机制。一方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定期听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的总体情况报告;另一方面,刑检部门、案管部门每周召开一次联席会,专题对未结案件、办结案件、认罪认罚适用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同时,案管部门每月就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制作专项分析研判通报。我院通过建立“日报告、周研判、月通报”,构建起“定期通报分析,动态跟踪管理”的长效机制,为查缺补漏,工作规划和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三是探索实践批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提前预约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统筹兼顾集中安排,统一时间和地点,批量开展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四是着力破解值班律师不足的问题。面对本地区值班律师匮乏的困境,我院积极与本州内外县市多家律师事务所联系沟通开展合作,建立外地律师提供“值班律师援助”机制,通过把外地律师“引进来”,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破解本地律师少的难题。五是以考核驱动,促进工作开展。我院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到《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量化考核目标中,形成制度规范、考核倒逼,激发了检察人员积极主动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热情。

(四)加强内外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建立员额检察官统筹调配机制,加大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的提前介入力度,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责任和主导作用,使认罪认罚教育工作的关口不断前移,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批捕、起诉环节的适用打好基础。二是加强外部联动,争取支持配合。通过牵头召开公、检、法联席会及个案协调会,加强与县公安局、县法院的沟通协作。既有效促成县公安局在侦查阶段主动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又与县法院在规范量刑建议、案件集中起诉和集中审理等方面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五)加强工作宣传,做好舆论引导

一是通过定期书面报告工作的方式,及时将我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情况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县政协进行报告和通报,争取支持和理解。二是通过我院自媒体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工作开展情况的宣传。三是通过在河口县看守所、司法所、各派出所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广告片展开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意义,感受检察机关在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等方面的努力付出。

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河口地区值班律师稀缺

一是河口地区律师数量极少,执业律师人数较少,无公职律师,难以在看守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分别配备值班律师,对于认罪认罚又未聘请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须在检察机关、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进行多方协调才能完成,一定程度上浪费司法资源。二是在同一案中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能否由同一值班律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河口地区执业律师均被犯罪嫌疑人委托为辩护人,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能否由以上律师作为值班律师签署?如同一案中辩护人及值班律师不得为同一人或者同案不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由不同值班律师签署,在河口本地区律师已穷尽的情况下,是否能由其他非执业律师签署该文书?

(二)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例较低

    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院办理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中,大部分都是检察机关主导,侦查机关在讯问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的讯问流于形式,以至于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及其后果了解不深。

(三)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存在困难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除《量刑指导意见》有明确规定的罪名外,目前我院对其他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是结合《刑法》及以往法院的判决,对具体刑期的确定无明确的标准,因此,对《量刑指导意见》外规定的犯罪,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如何提出确定刑期建议存在问题;对于同时存在法定从轻、从重或者酌定从轻、从重情节的被告人,在进行量刑建议是应该按照怎样的顺序提出量刑情节存在问题。

(四)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救济问题

认罪认罚案件中,如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但法院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判决,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抗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四、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一)继续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上级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认罪认罚实务培训,结合司法实践中办理的真实案例开展课程,让每一名办案人员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观望心理,直面问题,迎难而上,从讲政治的高度,坚决执行好法律规定,边实践边解决问题。

(二)探索值班律师、辩护人不在场制度

一是可以通过视频方式沟通确定。二是以笔录方式与犯罪嫌疑人确定后,检察机关履行与值班律师书面告知后确定。

(三)将更多的罪名纳入到《量刑指导意见》中加以规定

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只对常见的部分罪名的量刑提出指导意见,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检察机关对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建议,需要相关意见对量刑提供标准,统一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从轻处罚的量刑幅度,确保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四)以评判以考核驱动,促进工作开展。

  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到量化考核目标中,形成制度规范、考核倒逼,激发检察人员积极主动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热情。

 

2018年受理涉重罪犯罪嫌疑人数为4人,适用0人,适用率为02019年受理20人,适用7人,适用率35%,2020年受理9人,除改变管辖的3人外,其余6人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100%,重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呈逐年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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